现象: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服务居民群众、做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部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但在我市基层治理工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社区职能定位不够清晰,社区工作行政化倾向严重,社区居委会承担着社区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综治维稳、人民调解、文化体育、计划生育、消防安全生产、社区服务、科普、社区卫生等多达几十项工作内容。社区居委会过度行政化,缺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动力;二是社区居委会主体地位不突出,居民自治职能弱化;三是社区参与不足,缺乏基本的社会凝聚力,社会资源不能实现共享和整合。
建议:一是理顺政府与社区的关系,实行责、权、利的统一。在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上,主要是根据相关法规,对居委会落实人事权、资金支配权和资产管理权,把街道的行政工作收回街道,仅就法定工作责任落实到居委会,建立居委会对街道的评议考核制度。二是政府职能转变,工作重心下移。进一步剥离政府现有的权力,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把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交给群众自己依法办理;三是大力培育社区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以专业化、高效灵活的方式满足群众的多样化需求。(特约观察员:林敏仪)
专家点评:社区与政府的关系是多年来一直在讨论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第二条、第三条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当长期以来作为“二政府”的居委会已经在人们心目中定格。强调社会治理创新以来,各地也做了一些探讨,就是要还原社区居委会的法定职能。但在当今的体制下很难实现。珠海市政府在2013年11月曾下发了《珠海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列出法定社区事项50项、准入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45项,同时还列出了9项社区行政事务禁入目录。该管理办法试行两年多来,成效如何?未见检查反馈的信息。居委会如何建设?还需要探索,尤其是在实践中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