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徐某从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做电器生意,收益一直不错,并与左邻右舍的居民结识熟悉。但到了2004年,电器经营竞争激烈,徐某的生意每况愈下,购进货物严重积压,流动资金陷入窘境。为能骗到借款,徐某隐瞒了债务缠身的真相,通过熟人并许以高息,于2004年10月至2005年1月期间,先后向付某等6人借款30余万元。后徐某去向不明。受害人报案后,徐某被抓获归案,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徐某不服判决,以其行为系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犯罪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认为,徐某隐瞒其生意不景气、货物积压事实,在无能力还款情况下,仍以借款经管生意之名,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款项后,离开住地去向不明。该事实证明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符合许诈骗罪构成要件,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而许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交出财物,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一些人在民间借货的过程中,采用诈骗的方法借款,就会构成诈骗罪,其行为也就超越了民法的范围,进入刑法的调整领域。
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借款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借款人在借钱时是有归还意愿的,并不是故意借钱不还,只是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不能归还,比如生意失败、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就不于诈骗;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居心叵测,试图将借款占为己有,进而编造虚假用途,借款后任意挥霍借款,更换手机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销声匿迹,躲避出借人的讨要等,这就属于诈骗罪。
在司法实践中,将一般的借钱不还和民间借贷纠纷认定为诈骗难度极大,需要出借人证明借款人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不能处置普通的民事纠纷,所以一般情况下,借钱不还去报案的话,公安机关是不会受理的。
借款纠纷司空见惯,但诈骗犯罪是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条件。在本案中,徐某隐瞒无经济能力真相,骗取借款后“人间蒸发”的行为,显系存在非法占有故意,徐某没有信守诚信,受到刑事处罚,纯属件咎由自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则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名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社区服务项目简介
2020年1月起,在共青团阳江市江城区委员会的指导下,阳江市京师社会工作中心在江城区南湾社区、甜酒社区、洗脚桥社区开展“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试点社区服务,为儿童青少年提供性教育公益课堂、禁毒普法知识宣传、心理咨询等服务内容,已取得显著的成效。
鸣谢单位
共青团阳江市江城区委员会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恩街道办事处
城南街道办事处
城北街道办事处
甜酒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南湾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洗脚桥社区党群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