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京师社会工作中心
2022年9月13日
法制教育防再犯 心理教育促矫正——香洲区司法局开展专题讲座,给社矫对象敲警钟

        为了提高社区矫正管理质量,提高社矫对象遵纪守法意识,正确认识犯罪的危害,预防社矫对象再犯罪,8月31日下午,香洲区司法局联合京师社会工作中心对全体社矫对象开展了“疫情下的犯罪心理分析及预防再犯罪教育”警示讲座,犯罪学博士崔珊老师应邀主讲。


        “疫情之下,民众面临经济、就业和日常生活等各方面的困难,催发了人们的焦虑、烦躁情绪,再加上民众个人对法律的认知不足及存在犯罪侥幸心理等原因,采取非法手段谋利的经济犯罪和暴力冲突犯罪有增加的趋势。”讲座伊始,崔老师通过新闻报道“最高检:疫情防控常态化后刑事犯罪发案量重新呈上升趋势”引入本次讲座主题,郑重警醒社矫对象。
        随后,崔老师从犯罪心理分析和预防再犯罪教育两方面详细展开讲述。

        犯罪心理的四大因素分别是认知因素、情感因素、行为因素和性格因素。在谈到认知因素时,崔老师表示犯罪心理在认知上普遍存在法律意识薄弱,罪与非罪存在错误认识,犯罪危害认知不足,对犯罪存在错误的评价与选择等特点。为了提高社矫对象对犯罪的正确认知,崔老师列举了生活中常见的被认为不构成犯罪实际却触犯法律的多种情形,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分析犯罪和再犯罪对个人、家庭关系和子女政审等严重后果,提高社矫对象的法制意识,警醒社矫对象坚决与违法乱纪的活动划清界限,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犯罪心理在不同年龄段有不同的特点”崔老师如是说,“青少年时期受暗示性强、容易交互感染和行为模仿;中年时期表现为心理隐蔽性、顽固性、行为确定性、改造复杂性;老年时期具有心理凝固、价值凝滞、情感麻木、改造艰巨等特点”,针对不同年龄段的犯罪心理特点,崔老师提出了一般心理预防和特殊心理预防措施。一般心理预防要做到排除和减少主体外环境中的消极因素以及防止犯罪心理的形成。特殊心理预防要做到预防突发性犯罪行为的发生、破除已形成的犯罪心理和消除实施犯罪活动的机遇。崔老师通过分析具体犯罪案件,让社矫对象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教育社矫对象要适当地认识和评价自己、正确全面地提升法律认知。
        讲座结束后,社矫对象纷纷表示“对违法犯罪有了更深的认识和了解,对于违法犯罪绝对不能存侥幸心理”。